第372章 狼子野心(第1/2 页)
……
林之灵和蒋师姐组队的事情,就不用王成去操心了,林之灵会处理好一切。
蒋沁沁把经纪约签到光影大陆的第二天,公司就给她派了经纪人和助理团队。
然后一行人就前往了《神话》剧组,开始了她玉漱公主的拍摄工作。
因为之前金某善已经拍过一些戏,这时候换了蒋沁沁,又得重新拍一下。
为此成龍倒是没表现出什么不耐烦来,对蒋沁沁也很是客气。
他见到蒋沁沁的时候,眼神也是一亮,感叹王成的眼光就是好,如此颜值可不多见。
随后在蒋沁沁换上玉漱公主的戏服时,成龍更加惊讶了!
这简直就是玉漱重现的感觉,比之金某善还要美的多了……
虽然蒋沁沁很美,美得不像话,但是成龍可不干对她有什么想法,毕竟他猜到,蒋沁沁绝对是王成的女人。
不然的话,王成不可能为了她来找自己,换了金某善这个角色……
王成这边,也给棒子国的合作伙伴去了一个电话,把金某善的事情和他们说了一声,对面直接承诺,会帮他处理好,不会出现任何负面的影响。
国内,王成也安排了助理去处理,一番引导之后,蒋沁沁也正式替换了金某善,影迷们都觉得应该的。
这就是王成一点微不足道的能量!
……
11月22日,小雪。
北美巴莱卡基金突然宣布持有欣浪股份达18.5%,并表示对欣浪持续看好!
外界对此一片哗然!
“巴莱卡意欲何为?”
“为何巴莱卡会突然增持欣浪股份到18.5%,是狼子野心吗?”
“恶意收购?巴莱卡来势汹汹!”
“……”
欣浪董事会接到这个消息时,也是震惊不已。
巴莱卡为何突然在毫无预兆之下增持了欣浪的股份到18.5%,他们到底是要干什么。
随后在大股东段咏基的授权下,董事会秘书立马联系了代表巴莱卡的董事约翰逊,询问巴莱卡是什么意思?
到底是真的看好欣浪呢?
还是说对欣浪有其他痴心妄想的想法!
痴心妄想这个词是段咏基提出来的,并且要求董事会秘书把这话直接说给约翰逊听。
约翰逊听到之后,模凌两可的说到:“我们看好欣浪,所以希望欣浪能变得更好,所以我们也不排除,让欣浪跟着我们的步伐发展的想法。”
此话一出,欣浪董事会也已经清楚,巴莱卡狼子野心,这是想对欣浪图谋不轨啊!
“这事儿我有责任,巴莱卡成为欣浪的董事会成员,是我拍板批准的。”
欣浪董事长姜锋年语气凝重的承认到自己的错误。
大股东段咏基摇了摇手,“这事儿大家都有责任,当时我也投赞成票。”
董事王涛也附和道:“对,我们都有责任,只是没想到巴莱卡如此不讲商业道德,居然想要恶意收购咱们欣浪。”
“好了,我们现在不是在探究是谁的问题,是谁的责任,现在是要讨论的是怎么解决这个问题。”
“怕什么,他巴莱卡想要恶意收购欣浪,这绝对不可能,如果他们把股份增持超过20%,那我们立刻启动股权摊薄计划,让乘兴而来,败兴而归。”
段咏基大佬气质显露,霸气十足的说起股权摊薄计划来,看来他还是做了功课的。
其实段咏基在来开这个董事会之前,他就已经咨询过这方面的专家了。
面对恶意收购,专家直接给他提出了这个解决方案。
正巧这时,欣浪董事会有人提出:“什么是股权摊薄计划,这有什么作用?你给大家介绍介绍?”
段咏基顿了顿,把专家给他介绍的股权摊薄计划说了出来。
“股权摊薄计划,全称是股权摊薄反收购措施,也叫‘毒丸计划’,是北美的著名并购律师马丁·利普顿在1982年发明的一种企业反收购策略。”
毒丸计划这一策略的核心在于,当公司面临恶意收购,也就是像现在巴莱卡想要恶意收购欣浪一样时。”
“如果巴莱卡这个恶意收购方持有的公司股票比例达到某一设定阈值,这个阙值一般是20%。”
“我们就可以由董事会直接批准,不通过股东会决议,直接释放毒丸计划,然后在通过毒丸计划的一系列措施来抵御恶意巴莱卡的恶意收购。”
“这个毒丸,具体操作就是我们可以大量低价增发新股,欣浪向除了收购方以外的所有股东大量低价增发新股。”
这样就可以稀释巴莱卡这个恶意收购方手中的股权比例,增加他收购成本,使这邪恶之人难以达到收购欣浪的目标。”
其实段咏基只说了一部分,毒丸计划也并不是完全只是股权摊薄。
毒丸可以分为几种。
首先是弹出计划,这通常指股东履行购股权,购买优先股,这些优先股可以在未来转换成普通股,从而进一步稀释收购方的股权。
然后是弹入计划,目标公司以很高的溢价购回其发行的购股权,这样做同样会稀释收购者在目标公司的权益。
另外毒丸还可以是负债毒丸,也就是说目标公司在恶意收购威胁下,大量增加自身负债,降低企业被收购的吸引力,因为高负债会增加收购后的财务负担。
还有是人员毒丸,顾名思义就是目标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共同签署协议,在目标公司被以不公平价格收购且管理人员中有人将被降职或革职时,全部管理人员将集体辞职,以此作为对收购方的威慑。
从这几方面可以看出,毒丸计划要是一经采用,至少会产生两个主要效果,一是对恶意收购方产生威慑作用,迫使其重新考虑收购计划,二是对采用该计划的公司有兴趣的收购方会减少,因为收购难度和成本增加。
当然,毒丸计划这玩意儿也不是在任何国家和地区都能适用的。
它创造于北美,所以在北美的法律环境中得到了广泛应用,甚至在1985年被特拉华州法院判决合法化。